案情介绍:2024年10月15日,我局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彭山区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4年12月2日,我局收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行销售的一批电动自行车不合格。
经查,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以1280元/辆的价格从重庆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进2辆规格型号为电动自行车,以1800/辆的价格销售完,货值金额为3600元,违法所得为104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